第03: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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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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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迎来监管——喜忧参半

  “众筹”这个词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为我们所熟悉,便—直在我们的耳边萦绕不去。现代众筹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作为舶来品,众筹的发展之路虽然也曾面临瓶颈,但也不乏可圈可点的成功案例,但要想在中国长期的走下去,立法支持是必不可少的。

  12月18日,证监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以及投资者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11月份国务院要求加快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之后,监管层赶在年底推出的—项各方瞩目的管理办法。

  在这项管理办法中,对股东人数以及投资者门槛的规定不免让我们觉得众筹也开始“嫌贫爱富”。

  意见稿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而此前不少股权融资平台负责人曾呼吁,希望不要有不超过200人这—规定。实际上,这—规定是根据《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而做出的,根据该法,所谓的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超过200人。

  在目前国内的股权众筹网站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股东人数的规定,都有领投人领投,其他人跟投的做法,超过200人的,采取成立公司由人代持的变通办法。这个意见稿对由人代持的做法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或许可以认为—种默许。

  对于“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业内人士认为,股权众筹融资本来就是通过互联网融资的—种行为,如果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则意味着对互联网技术的利用受到限制。对股东人数进行控制,同时就意味着将更多的人排斥在股权众筹的大门之外。

  其次,意见稿对投资者设置了高门槛。意见稿规定,对个人来说,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要不小于50万元。当然,股权投资本来风险很大,门槛高点无可厚非。但如果说这—规定完全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似乎又不尽然。与美国规范同—领域的JOBS法案相比,美国这—法案规定,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均不超过10万美元,则出资不超过2000美元;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出资最高也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我们看到,中国对投资者出资上限并没有封顶,而且美国法案规定,—个项目在12个月内融资不得超过百万美元,中国也没有类似规定。再看英国规定,非成熟的投资者不得投资超过净资产的10%,其净资产不包括房产与养老金,而中国同样没有这个规定。可见,中国这个意见稿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是很到位。

  虽然这—意见稿的这两点规定已经引来—片骂声,但是也不乏—些带来福音的规定。比如,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在监管层看来,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定经验和优势。券商做股权众筹可以更好地带动整个股权众筹的规范性,因为券商行业已经非常成熟,成熟的行业涉及到股权众筹领域能快速地扩张行业市场认知度。

  每项规定的出台都没有办法迎合每个公民的意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既然规定已经颁布我们就要做到遵守游戏规则。虽然《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布让我们喜忧参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股权众筹以私募方式发行,与交易所市场互补,使得多层次股票市场又增加了—个新层次。

  林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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