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无疑是向金融改革的池子里投下了一颗石子。一石激起千层浪。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2014年的金融改革进程向前大大的推进了一步,同时更是被认为是撬动多项金融改革的战略“支点”。对于目前热议的利率市场化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则是为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实,全球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机制。我国早在1993年便首次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酝酿了21年后,市场期盼已久的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揭开了它的神秘面纱。
根据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覆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符合要求的此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此类保险机构还是有所别于一般情况下的保险公司的,他实则便是由国务院决定的存款基金管理机构。投保机构每6个月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次保费,由该机构将建立存款保证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是,存款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并且,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承担的,储户无需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完善了市场化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成为可能。存款保险制度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无论把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可以得到相同的制度保护,为了吸收存款,银行不得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与此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发展,银行业的竞争将会更为激烈,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背景下,这类银行将会退出市场,成为淘汰者,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保证国家的金融稳定。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防止各种风险诱发银行挤兑行为,激励商业银行加强和完善风险管理,避免过度风险业务扩张,妥善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限额相当于中国目前人均GDP的十余倍(欧美国家存款保险的限额一般为人均GDP的5倍左右),且央行根据去年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的测算结果显示50万元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足以确保绝大多数储户不会因为个别商业银行可能出现的破产倒闭而蒙受损失,且额度会随经济发展状况而逐步调整。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平稳,金融机构倒闭的概率较小,并且倒闭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合并、转让等方式实现,不会影响存款者的利益。即使遇到重大危机,也可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全额保险方式。因此,存款保险能够较好地保护个人储户和小微企业的存款,有效地保障存款者的资金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不仅关系到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多样性发展,有利于金融结构优化,形成与我国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金融生态圈。